吉林市公证机构在公证时不能从事的活动有什么

导语 吉林市公证机构在公证时应当严格依法开展业务,不得从事:超越管辖权限开展公证业务等行为,详见正文。

  吉林市公证机构公证时不得从事活动一览

  一、公证机构应当严格依法开展业务,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超越管辖权限开展公证业务;

  (二)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公证;

  (三)出具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书;

  (四)使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公证业务;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二、公证员履行职务时,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无正当理由推诿或拒绝公证;

  (二)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

  (三)出具违背事实、违反法律的公证书;

  (四)收受、索取金钱、实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私自受理公证业务;

  (六)贬损、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声誉;

  (七)兼任与公证员的职责要求不一致的其他职务;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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