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哪些事项

导语 吉林市公证机构可以为公证人办理保全证据、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等公证事项,详见正文。

  吉林市公证机构办理事项一览

  一、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项:

  (一)保全证据;

  (二)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书;

  (三)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提供常年公证服务;

  (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

  (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公证事项的履行进行监督或者对履行过程中的纠纷进行调解;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际惯例,办理其他有关公证的事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货币、票据、物品、有价证券的提存公证: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延迟受领,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

  (二)债权人地址不明或者失踪,债权人死亡而继承人不清,债权人无行为能力而其法定代理人不清,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以提存方式履行的。

  办理提存公证后,视为债务人已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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