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哪些公证事项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导语 吉林市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的公证事项包括:委托、声明、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等以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详见正文。
吉林市不能他人代理的公证事项
委托、声明、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收养、解除收养、生存、赠与、认领亲子以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对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机构可以派人到当事人处所办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公证,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或委托他人代理申请。
其他事项
1.公证事项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管辖;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不一致时,由其住所地公证机构管辖。
2.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项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
3.同一公证事项,应当由同一公证机构办理。
两个以上公证机构都有权办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公证机构申请,由最先受理的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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