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举报疫情期间违规行为要提供哪些东西?
导语 举报人应提供本人及被举报对象的身份信息,以及被举报行为发生地、违反规定的具体情形,详见正文。
有关情况说明
1.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身份信息,举报信息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人要提供被举报行为发生地、违反规定的具体情形,被举报对象的基本信息及有关证明材料也需一并提供。
2.各县(市)区、开发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如实详细记录举报信息,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信息。对泄漏举报人信息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3.对恶意举报、诬告诬陷他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方式
如发现违规情况,全市广大群众可如实将被举报对象姓名、身份信息、单位名称、具体行为等信息举报至各县(市)区、开发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电话附后),如各区受理产生疑问的,可向市里投诉,监督热线:0432-62049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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