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举报疫情期间违规行为要提供哪些东西?

导语 举报人应提供本人及被举报对象的身份信息,以及被举报行为发生地、违反规定的具体情形,详见正文。

  有关情况说明

  1.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身份信息,举报信息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人要提供被举报行为发生地、违反规定的具体情形被举报对象的基本信息及有关证明材料也需一并提供。

  2.各县(市)区、开发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如实详细记录举报信息,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信息。对泄漏举报人信息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3.对恶意举报、诬告诬陷他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方式

  如发现违规情况,全市广大群众可如实将被举报对象姓名、身份信息、单位名称、具体行为等信息举报至各县(市)区、开发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电话附后),如各区受理产生疑问的,可向市里投诉,监督热线:0432-62049379。

  点此查看吉林市疫情期间的违规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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