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机动车不再作为校车使用应办理哪些手续

导语 吉林市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等校车标识,而且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详见正文。

  吉林市校车变更使用用途手续一览

  1. 机动车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交管部门。

  需要提醒的是, 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也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交回校车标牌。

  另外,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164号令规定,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2. 校车标牌签注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答:校车标牌记载校车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本辖区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经政府批准后,到公安交管部门换领新的校车标牌。

  3.对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报废监管等方面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校车关系到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社会影响恶劣,公安部164号令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检验和报废等方面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措施。

  一是 校车上牌前必须进行检验。规定校车在办理注册登记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保证校车安全技术性能。

  二是 校车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规定校车必须每半年参加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同时考虑到校车一般不涉及跨地区运行,规定校车不得委托异地检验,加强属地管理。

  三是 校车报废要由车辆管理所监督解体。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校车必须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杜绝报废校车继续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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