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怎么计算的

导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不同伤残级别,标准不同,详见正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计算公式:

  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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