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供暖温度标准是多少
导语 吉林市供热期内,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十八摄氏度,详见正文。
吉林市供热温度标准
一、供热温度
1、供热期内,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居民受热用户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十八摄氏度;非居民受热用户室内温度标准由供热经营企业与受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2、气温出现异常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供热经营企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给予供热经营企业适当补偿。
二、供热时间
1.供热期为当年十月二十日零时至次年四月十日零时。擅自推迟供热、中途或者提前停热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2个月内按日向热用户双倍退还供热费。
三、供热测温
1、供热经营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现场测温,或者双方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受热用户可以向市、区供热主管部门投诉,市、区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热用户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免费测温。
2、热用户应当配合入户测温工作,拒不配合的视为放弃测温权利。入户测温时间应当避开十时至十四时,测温点选择在房屋中间离地一点四米处,或者设置长效固定测温仪器。
四、热用户可以申请停止或者恢复整个供热期用热。办理停止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到供热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对无法停止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在五日内书面给予答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的;
(二)新建建筑保修期第一年内的;
(三)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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