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哪些情况可以更改姓名

导语 吉林市人更改姓名要确认无违法犯罪记录(14周岁以上人员出具《无犯罪证明》)且符合具体条件才能更改,详见正文。

  吉林市人更改姓名的条件

  公安派出所受理公民姓名变更、更正业务,首先要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核实,确认无违法犯罪记录(14周岁以上人员出具《无犯罪证明》)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变更、更正姓名:

  1.学龄前儿童(未满六周岁)申请变更、更正姓名的,可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居民户口簿、出生证、结婚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办理;

  2.未满十六周岁在校学生班级有重名或者名字中有难于书写辨认的冷僻字申请更改为同音简化字的,可依据所在学校出具的同意变更姓名的有关证明及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办理;

  3.未满十六周岁由于父母离异申请变更姓名的,可依据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或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在公安机关当场同时签名同意变更的申请书及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办理;

  4.由于被收养申请变更姓名的,可依据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办理;

  5.由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姓名填写或微机录入错误申请更正姓名的,可依据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移证等相关证件办理;

  6.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职工申请变更姓名或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姓名与工作档案不一致申请变更、更正姓名的,可依据所在单位出具的准予变更姓名证明和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原始工作档案及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办理;

  7.其他特殊原因申请变更姓名的,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理由正当符合变更姓名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依据民警调查材料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办理;

  注意事项:

  符合上述条件的公民申请变更、更正姓名的,未满六周岁的学龄前儿童,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直接审核办理;未满十六周岁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形成申报材料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十六周岁以上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形成申报材料,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局户政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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