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为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饲养犬只的,必须遵守规定,详见正文。
吉林市饲养犬规定
一、饲养犬只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独户居住的场所,每户限养二只以内犬只;
(二)应当征求居住场所楼上、楼下和左右邻居的意见;
(三)接受免疫接种(犬龄超过90日的犬只进行第一次接种,以后每满一年再次接种。);
(四)犬只免疫接种后,养犬人携犬到公安机关植入电子识别标识;
(五)到公安机关申领《养犬许可证》,领取饲养牌,以后每满一年进行年检;
(六)将饲养犬只情况向所在社区、物业企业通报。
二、禁养犬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允许饲养小型犬,限制饲养中型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饲养导盲犬、扶助犬、工作犬除外。
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学校、幼儿园等教育场所;
(三)医院、诊所等医疗场所;
(四)商场、饭店、宾馆、歌厅等商业经营场所;
(五)体育场(馆)、影(剧)院、博物馆等公众文体活动场所;
(六)养老机构等特殊群体活动场所;
(七)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
(八)候车(船、机)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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