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试用期期间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导语 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

  因此,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拓展:

  参保缴费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其中,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吉林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失业保险金】即可获取吉林市保险金领取指南、申请材料、办理地点、补贴标准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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