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2、在本市新就业的中专以上学历职工;
3、在本市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4、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
5、市委、市政府引进的各类专业人才以及特殊贡献群体和人员。
违约情形:
限制条件:
1、本市户籍家庭的主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和证明向户籍地街道(社区)提出书面申请;非本市户籍家庭的主申请人由单位组织向单位所在地街道(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在本辖区张榜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报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3、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会同区民政部门按照责分工对申请家庭的住房和收入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在区政府网站或媒体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并向主申请人发放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证。
4、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自审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街道(社区),由街道(社区)书面通知主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地址:
户籍所在地区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