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事业单位人员退休政策
导语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条件的,应该退休。具体有哪些职业条件、年龄条件,详见正文。
吉林市事业单位人员退休政策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其他规定
(一)正常退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二)提前退休(退职)
符合国家和省提前退休(退职)政策条件规定,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本人可以自愿申请提前退休(退职),经批准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三)延迟退休
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因工作需要延迟退休的,本人应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填报《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审核表》(附件1),经批准后,单位和本人应继续缴费至正式退休为止。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周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直至办理退休手续。
各级组织部门管理的工作人员、驻省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副厅级职务以上人员,由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退休,退休时间以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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