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医疗救助申请流程

导语 吉林市医疗救助申请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四个环节,具体的申请流程及申请材料,详见正文。

  一、申请流程

  (一)医疗救助“四类人员”

  1.申请。由本人于身份确认当年或年底前同身份认定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级医保部门提出书面救助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由其本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有条件实施网上救助申请受理的地方,可通过互联网提出救助申请。

  各统筹地区要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内身份确认前在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追溯。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身份认定前12个月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追溯。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可多次提出医疗救助申请。本人(委托代理人)应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如实申报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具体材料清单包括:本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困难身份证明;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病历本以及医疗费用发票、结算票据等;存在商业健康保险赔付的需提供相关赔付情况材料,不存在的应做出书面承诺;银行卡复印件;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受理。乡镇(街道)或县级医保部门应指导申请人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完整性进行检查。申请人困难身份明确、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申请人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申请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尚未认定的,应待相关部门完成其身份认定后再对其提交的医疗救助申请予以受理。

  3.审核。乡镇(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申请人身份信息及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将材料、审核意见等及时上报县级医保部门。如申请人直接同县级医保部门提出救助申请,审核程序由县级医保部门按规定完成。

  4.审批。县级医保部门自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对拟批准的医疗救助金额进行核算并公示,公示期为5天。申请人直接同乡镇(街道)提出救助申请的,县级医保部门通过乡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县级医保部门在《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于不予医疗救助的,申请人直接同县级医保部门提出救助申请的,由县级医保部门在签署审批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申请人直接同乡镇(街道)提出救助申请的,县级医保部门在签署审批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

  (二)医疗救助“一类、二类、三类人员”

  1.申请。由本人于相关医疗费用发生当年或次年年底前同身份认定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级医保部门提出书面医疗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材料清单参照医疗救助“四类人员”);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由其本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有条件实施网上医疗救助申请受理的地方,可通过互联网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2.受理。乡镇(街道)或县级医保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完整性进行检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指导申请人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审核。乡镇(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申请人身份信息及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将材料、审核意见等及时上报县级医保部门。如申请人直接同县级医保部门提出救助申请,审核程序由县级医保部门按规定完成。

  4.审批。医保部门自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对拟批准的医疗救助金额进行核算,在《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于不予医疗救助的,申请人直接同县级医保部门提出救助申请的,由县级医保部门在签署审批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申请人直接同乡镇(街道)提出救助申请的,县级医保部门在签署审批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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