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医疗救助对哪些人倾斜

导语 对救助对象在本地区和规范转诊(含异地就医)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详见正文。

  吉林市倾斜救助对象

  一、倾斜救助

  对救助对象在本地区和规范转诊(含异地就医)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1)8种疾病倾斜救助。

  一、二类人员中患有肇事肇祸精神病、尿毒症、肺结核、慢粒细胞白血病、不能切除或发生转移的胃肠道恶性间质瘤5种疾病的,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按100%倾斜救助。

  患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3种疾病的二类人员,在救助金未达到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前,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按30%给予倾斜救助;

  救助金达到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一、二类人员均按85%给予倾斜救助。

  (2)8种疾病以外的倾斜救助。

  除上述规定的8种疾病外,对规范转诊(含异地就医)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的部分,给予50%的倾斜救助。

  由救助对象向身份认定地所在乡镇(街道)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公示后,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相关材料报同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3)增加特殊疾病倾斜救助病种。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对象中一、二类人员患有艾滋病的,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按100%倾斜救助。

  (4)倾斜救助限额。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一、二类人员年度倾斜救助限额3万元,三、四类人员年度倾斜救助限额2万元。

  (5)对脱贫人口倾斜救助按照吉林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托底救助政策标准执行。

  三、对象

  一类人员:特困人员。

  二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称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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