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哪些人为新增保障房对象

导语 为切实解决公租房承租家庭实际困难,公租房承租家庭原保障对象因年迈、多病等原因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可以申请将子女增加为保障对象,具体内容见正文。

  吉林市公租房新增保障对象

  公租房承租家庭原保障对象因年迈、多病等原因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可以申请将子女增加为保障对象。

  一、申请条件

  公租房承租家庭申请增加子女为保障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原保障对象年满70周岁或重病卧床等原因导致生活无法自理;

  (二)子女应与原保障对象在同一户口,或能提供体现为原保障对象子女的相关材料;

  (三)原保障对象、子女及其家庭成员均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

  二、申请材料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一式两份复印件:

  (一)原保障对象、子女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三、办理流程

  增加保障对象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原保障对象向户籍地社区提出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子女增加为保障对象的申请,并填写《吉林市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变更业务申请审核表》。

  (二)子女将《吉林市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变更业务申请审核表》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子女户籍地社区进行初审,社区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子女户籍地社区、街道、区民政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子女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情况逐级审核认定。经区住房保障部门终审认定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增加为保障对象。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不予办理。

  (四)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原保障对象户籍地社区将子女及其家庭成员信息录入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

  四、其他事项

  原保障对象夫妻双方均去世后,子女及其家庭成员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变更会同乙方,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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