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养狗违规处罚有哪些
导语 吉林市城市建成区内允许饲养小型犬,限制饲养中型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饲养导盲犬、扶助犬、工作犬除外。小编为您整理养狗违规处罚的规定,具体详情见正文。
吉林市养狗违规处罚一览
(一)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捕捉、捕杀有关犬只,对养犬人处以每犬2000元的罚款。
(二)饲养3只以上犬只的,予以警告,限期5日内处理有关犬只;逾期未改正的,收容有关犬只,对养犬人处以每犬200元的罚款。
(三)犬只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或者免疫有效期限届满未重新进行免疫接种的,予以警告,限期5日内进行免疫接种;逾期未改正的,收容有关犬只,对养犬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四)未办理养犬登记、年检的,收容有关犬只,对养犬人处以每犬1000元的罚款。
(五)违反关于养犬义务和携带犬只外出等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养犬人处以200元的罚款;未履行看管义务,致使犬只造成交通事故的,养犬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犬只惊吓或者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未立即将被惊吓人或者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未支付医药费等相关赔偿费用,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已经按照规定登记、年检的,医药费额度500元(含本数)以下的,对养犬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医药费额度5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对养犬人处以医药费金额5倍的罚款;犬只属于可以饲养但未按照规定登记、年检、免疫的,对养犬人处以医药费金额6倍罚款;犬只属于禁止饲养的,对养犬人处以医药费金额10倍罚款。
(七)未按规定将伤人犬只送检的,予以警告,限期2日内将犬只送检;逾期未改正的,收容有关犬只,对养犬人处以500元的罚款。
(八)自行掩埋、丢弃和非法买卖、赠与、运输、加工死亡犬只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自行掩埋、丢弃的处以每犬500元的罚款,对非法买卖、赠与、运输、加工死亡犬只的处以每犬3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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